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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做登记还超速俩货车肇事出人命 事发开发区海滨路

发布时间:2012-02-25 点击()

司机开公司的车辆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因此犯下交通肇事罪也被判刑,这是非常少见的事情。2月24日,记者在大连开发区法院采访了这一交通肇事案。

俩货车先后肇事多人死伤

2010年8月24日,大连开发区的大连某运输公司的司机孟某驾驶公司重型自卸货车在大连开发区海滨路与三辆车相撞,致使2名司机死亡、2名乘车人受伤。孟某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牌照,驾车违反禁行标志、超速73%。孟某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孟某自首,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

2010年9月18日,该公司的司机韩某,驾驶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宇通大客车相撞,造成客车司机及1名乘客当场死亡,6名乘客受伤。韩某驾驶的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牌照,超速53%。韩某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韩某自首。

2011年12月,大连开发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韩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责任

仅仅20多天的时间,同一公司的两辆货车先后交通肇事,共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两辆重型自卸货车都没有牌照就敢在道路上行驶,可见该公司在车辆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公司的车辆肇事,公司也难逃其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既没开车也没在现场,怎么也犯交通肇事罪?

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车辆安全运营负有监管责任,对公司的车辆没有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就投入运营、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及车辆悬挂假牌照等行为负有监督责任。王某明知车辆没有合法手续,依法不准上路行驶,其为追求经济利益,仍指使驾驶人员违章驾驶。王某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扰乱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王某所在公司向交通警察大队存放现金80万元,作为赔偿受害人的专款。2011年12月18日大连开发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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