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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荒唐”判决暴露公车私用的尴尬

发布时间:2012-02-28 点击()

2009年3月,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向其单位请假公休,并开着正式借用的单位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给岳母迁坟,途中车辆坠崖,张文新及其妻双双身亡。事后,张文新之子起诉县人大索赔。近日,昆明东川区法院一审判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34万余元。

判决一出,舆论纷然。有人批评张文新公车私用已经违纪,一起车祸导致夫妻双亡固然不幸,但毕竟由于自身失误导致车祸,却要当地人大动用公帑赔偿其损失,实属无理。但也有人分析称,张文新之妻在车祸中丧生,属于张文新所犯过失的受害者,其子张鑫有权以继承人的身份向责任人主张权利。而第一责任人张文新已经去世,向他出借公车的县人大办公室负有车辆管理不当的间接责任,张鑫状告人大办公室要求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于法有据。

两种观点中,前一种符合公众对公车私用的愤恨心理,容易得到舆论的道义支持。后一种观点则着重于依法说法,不容易得到舆论的普遍支持。

但如果仔细辨析事情原委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则法院的判决亦不无道理。作为无辜的受害者,张文新之妻的权利当然应该得到保障,其子也有权以继承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在事故第一责任人张文新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向其出借车辆的县人大是否负有间接责任就成了关键。而县人大按其内部规定的公车“有偿私用”的规定,向其“正式”出借公车用于私人事项,有违公车管理的正式规章,可视为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应该对作为受害人的张文新之妻作出赔偿。在这里,张文新公车私用的过错,与其妻权利受到伤害,是两个不同的事项,各方应该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当然,最终的责任界定理当以法院判决为准,二审法院的终审,将是这起纠纷的最终裁决。作为公共舆论,倒是可以在这起纠纷及其判决中,读解出另外的东西。其中对县人大对公车管理不当的责任认定,从一个新的角度提示了公车私用的弊端和尴尬。

以往舆论批评公车私用,多从公款流失、变相腐败等角度进行道德评判。而这次事故及随后的法院判决,却暴露出公车私用的另外一重危害,即在公车私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如何在“公车”与“私用”中界定各方责任,随之又会给提供公车的单位和其背后的公共财政带来哪些损害,都是公车私用过程中蕴藏的风险。假如这次事故中的受害者不是张文新之妻,而是完全无辜的路人,则公众对县人大的赔偿责任则相对比较容易接受,但就其给公共财政带来的负担而言,却没有实质的差别。

随着公共舆论的不断批评,包括公车私用在内的公车腐败,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议题,各地也纷纷探索各种公车改革的措施,如减少公车数量,代之以交通补贴,或探索“私车公用”等。而寻甸县人大内部实行的“公车有偿私用”,也是严格控制公车私用的一种变通方式。而这次的事故则提醒各地政府,今后的任何公车改革方案,不仅要考虑如何减少公共财政支出、促进社会公平,还必须考虑到如何严格界定公、私关系,以避免寻甸县人大式的尴尬。从这个角度权衡,某些地区正在试行的“私车公用”方式就很值得怀疑,这种公、私纠缠的改革,很可能引发新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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