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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积极探索警务车辆集中管理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2-03-15 点击()

近年来,上海市公安机关在完成警务车辆“改牌、定编、定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警务车辆社会化集中管理新模式,实行社会外包服务,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使用成本、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警务车辆使用率由原来的平均50%提高到70%以上,单车行驶里程由原来的年均不足1.2万公里提高到1.8万公里;车辆油耗费用降低了20%,维修费用降低了27%。

推行“三种模式”

实现警务车辆集中管理“全覆盖”

针对各单位警务车辆管理、使用的不同情况,上海市公安局专门制定下发《警务车辆社会化集中管理模式及标准》,推出全日制、常日班制、弹性制三种车辆集中管理模式,在基层所队全面推广,实现了警务车辆集中管理“全覆盖”。

一是全日制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车辆较多且较为集中,数量在30辆及以上的单位。委托管理企业负责警务车辆使用调度、日常维护保养、加油保洁、年度检验和车辆送修以及车辆使用信息录入等工作,并设车辆调度室,管理人员提供24小时管理与服务。二是常日班制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车辆数在15辆及以上30辆以下,夜间用车不多的单位。委托管理企业对警务车辆进行管理,其工作职责与全日制管理模式相同,并设车辆调度室,管理人员提供8至12小时管理与服务。三是弹性制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车辆数在15辆以下,且不具备以上两种管理服务条件的单位。委托管理企业采取巡回上门服务的形式,对车辆进行保养、清洁和检查,并采集车辆使用的各类信息。

明确“三个规定”

保证警务车辆统一调度“全天候”

警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后,日常车辆使用由委托管理企业统一调度。为保证合理用车、高效用车,做到“有需即用、用完即还”,上海市公安局对警务车辆的调度使用明确了三项规定:一是“一车一卡一单”派车规定。用车单位必须凭车辆使用审批单、车辆额度卡才能向委托管理企业领用车辆。二是审批用车规定。集中管理车辆的调度使用实行领导审批制度,副局级单位一般应由副处长及以上领导审批;处级单位一般由下属一级部门正职及以上领导进行审批。用车审批以领导签字为准,不得以公章代替。三是特殊情况用车规定。车辆假如在外过夜,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因工作需要出市境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后勤职能部门备案;遇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电话通知、事后补批”的方式申请用车。

建立“三项机制”

确保警务车辆规范管理“无缝隙”

针对警务车辆社会化集中管理过程中部分民警反映“车辆调派透明度不高,存在人情车、挑车、囤车”等问题,上海市公安局及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车辆管理使用。

一是建立车辆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安装“车辆动态管理系统显示屏”,建立车辆使用动态管理机制。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开当前集中管理车辆的使用、维修等情况,方便广大民警实时监督车辆状况,有效解决了车辆调度的随意性、不合理性、人为囤车等问题,大大提高了车辆使用的周转率。二是建立对委托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级后勤职能部门是车辆管理的责任部门,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加强对车辆委托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力量检查车容车况,并运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的行驶公里数、油耗量、维修费等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因保养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车容车况问题,责令委托管理企业限期整改;对于油耗量、维修费异常等情况,逐一与委托管理企业进行核对,分析原因,查找症结,必要时要求委托管理企业作出解释,切实加强对委托管理企业的日常监管。三是建立车辆管理运行评估机制。制定《上海公安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违反公安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规定,并建立了车辆管理信息考核调整机制,每季度对各单位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统计和汇总。各单位也将车辆集中管理纳入了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通过建立联合检查监督制度,大力推进警务用车规范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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